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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典】民法典施行初体验 新旧事均有新说法
作者: 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2021-01-30 | 1042 次浏览

2021年1月1日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记者梳理了从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北京市各级法院陆续宣判的一批不同民事情形下首例适用民法典的案件,以期通过法院判决,以案释法,更具象地了解民法典。

男子跌落粪池溺亡 土地权属明确责任

2018年3月,杨某之子李甲在等待其女友使用涉案厕所时,由于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李甲跌落化粪池而溺亡。

事发后,杨某先后起诉了北京市海淀区多家单位,但经法院调查,该厕所及化粪池并不属于相关单位的管辖范围。根据调查结果,杨某得知涉案厕所及化粪池在北京某公司的土地权属范围内,遂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作为构筑物,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管理、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虽否认系涉案厕所及化粪池的建设者、管理人和使用人,但结合调查情况,足以充分证实涉案厕所及化粪池位于被告土地权属界线范围之内。由于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未能证实涉案厕所及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明确具体使用者,在此情况下应予认定被告对其土地上的涉案厕所及化粪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

由于被告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对涉案厕所及化粪池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故法院认定其对李甲溺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事故发生时,李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北京石景山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审判令被告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24万余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当庭表示上诉。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中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塌陷损害责任,为解决现实中因建筑物、构建物塌陷所导致的侵权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在认定被告对于案涉厕所、化粪池具有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的情况下,被告并未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管理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成年女儿被赶出门 主张居住权无基础

王迪(化名)系王家和(化名)与李芳(化名)所育之女,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双方协议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据了解,王家和曾承诺王迪可随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

此后,王家和与张杨(化名)再婚。2008年,涉案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张杨为房屋共有权人,占50%的份额。之后,张杨将王迪赶出家门,不让她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为维护自身权益,王迪依据王家和与李芳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家和单方书写的承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家和与前妻李芳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但王家和与李芳在协议中分割房屋时没有为王迪设立相应权利。尽管王家和曾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但该承诺应视作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据此,北京海淀法院认为,王迪目前已是成年人,其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求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王迪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对居住权,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法律规定,今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设立居住权不仅需要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当事人姓名、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期限等事宜进行约定,而且还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

公司跑路业主解约 合同解除时间明确

2019年3月,边先生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系列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了定金,后续支付了施工款。该装饰设计公司本应在2019年7月初开工,但直至7月底也无人到场进行施工。边先生多方找寻后,发现该公司已经“跑路”。

为维护自身权益,边先生将该装饰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该装饰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该公司返还定金及已付价款。由于该装饰公司处于停业且无人经营状态,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庭审中,在法官释明解除权性质及行使方式后,边先生认为因7月底后未有施工发生,故其与装饰设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7月底解除。随后,法官询问边先生是否在起诉前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边先生表示当时没有明确说明,之后就找不到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了。

北京西城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判定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书副本公告届满之日。因双方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因此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装饰公司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认定,判决该装饰公司退还边先生定金及已付价款。

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法官庭后表示,原合同法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前未发出解除通知而主张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的时间认定有起诉日、送达日、判决生效日等多种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针对此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统一了法律的适用,对持续性合同的及时解除终止,可以使合同双方从原有的合同约束中走出来,更好地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婚后得知丈夫患病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张梅(化名)与林远(化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仅一月有余,林远向妻子张梅坦白,称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张梅得知此事后,陪同林远进行治疗,但至今未能治愈,且医生表示该疾病可能对生育后代存在一定影响。张梅考虑再三,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本案中,被告承认其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患有梅毒,但未向原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原告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

基于此,北京朝阳法院依据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条款,一审判决撤销张梅与林远的婚姻关系。

法官庭后表示,尽管民法典删除了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结婚有重大影响,因此民法典增加了规定夫妻双方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这样的修改是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类似本案这种情况,张梅可以自主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张梅愿意接受林远的缺陷,则可以选择不撤销婚姻关系,那么二人的婚姻关系就还是有效婚姻。

随着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我国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将进入一个崭新时期,过去许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的民事审判活动,将会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也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人民群众依法办事、平安和谐的重要遵循。因此,一方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民法典普及宣传活动,使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人民群众所知晓、所掌握。另一方面,人们应当学会运用民法典的规定看待民事纠纷、处理民事事项、解决民事矛盾,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记者徐伟伦 王文洋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