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29 浏览次数: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2011年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信贷规模压缩、利率上调、民间借贷利率上浮的情况下,融资难仍然是中小企业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在过去的一年里,面对经济形势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融资担保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规范融资担保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时值岁末,小编对2011年融资担保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了盘点,希望能为相关广大中介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大了对保险机构对外担保的监管力度。
保监会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家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再进行对外担保,同时,各保险机构也要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要求健全分支机构内控,强化印章管理,切实消除分支机构擅自对外担保的风险。若保险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披露;此外,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扣除。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5月25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出台多项约束性措施鼓励商业银行给小企业贷款。包括通过缩短贷款审批流程、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等。各地方政府针对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资金困境,多措并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6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30号)。《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统一思想认识,采取相关措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意见》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
《第一财经日报》披露,银监会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对辖内金融机构展开风险排查。随着担保行业的迅速扩大,银担合作规模亦随之“膨胀”。在此背景下,银担合作的潜在风险引起监管层的关注。《通知》指出,部分担保机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接发放贷款,某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协助担保机构高息揽储、高利放贷并牟取不正当利益,对金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关于支持商圈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进一步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困难,商务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商圈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推广适合商圈特点的融资模式、建立商圈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推动商圈融资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商圈管理机构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指导意见》强调,要推动建立商圈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机制。鼓励各类网络商城、社区、网络交易平台搭建虚拟商圈,并在商圈内开展经营主体信用认证和评价。指导银行和担保机构利用认证评价信息和经过授权获得的网上交易信息,科学评价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状况。
★《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财政部、央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要通过风险补偿、担保业务补助等增信方式,鼓励和引导银行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形成政府、银行、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多元参与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意见》提出综合运用资本注入、业务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和积极性,创新担保方式,加快担保与创业投资的结合,推进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10月25日,银监会在“银十条”基础上正式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要求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在机构准入、资本补充、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和贷款收费等方面,对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
为了拓宽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资金来源,《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要求商业银行在申请时须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了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试点时间暂定2年,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止。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将信用担保作为政策工具引入政府采购领域,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融资担保三种形式。作为一种有效风险分散、信用增级的市场化运作手段,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增加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和扩大融资渠道,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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